一马发展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米依斯迈在高庭透露,一马发展公司数十亿令吉投资策略并没有获得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批准。
在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的盘问中,依斯米依斯迈同意,一马发展公司的管理层从未建议董事会就涉及公司交易的事宜去获得纳吉的批准。
根据一马发展公司章程(M&A)第117条,每项重要决定必须在首相的指示或批准下作出。
依斯米依斯迈也同意,一马发展公司前首席执行员拿督沙鲁并没有告知董事局,必须获得纳吉的首肯。
沙鲁之前告知法庭,该公司从未引用一马发展公司章程第117条,所有该公司的决定都是通过董事局。
沙菲宜指管理层避开董事局,他们从未要求获得首相的首肯,证人表示同意。
纳吉面对25项控状,一旦罪成,他可能面对20年监禁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