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斯市30日讯)财政与经济部属下竞争与消费者事务部(DCCA)向两家商业店开出2张罚单超过汶币1千元,由于被发现夸大了其在售商品的“正常”或预售价格,并在检查过程中产生了虚假的业务记录。
上述商业行为属于《销售条例》第16条第(1)款和第16条第(3)款所规定的罪行。
《销售条例》和《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令》禁止企业从事不道德的商业行为,包括向消费者提出不正确或可能造成虚假印象的索赔。禁止企业误导消费者,或使他们误以为节省。
竞争与消费者事务部提醒企业注意以合法和透明的方式提供公平的促销或折扣时,应遵循道德的价格惯例。
抬高“以前价格出售”的价格等行为,使消费者感到自己在讨价还价。根据《销售条例》,“正常价格”是指30天的规则;销售活动开始前30天内的最低商品价格。这些条规在经济策划和统计局发行的销售参与表中明确说明。
有关当局通过放宽一些要求(包括参与者提交价目表和所需的最低折扣)以保持灵活的价格促销管理,缓解了鼓励销售参与的行政障碍。但是,如果有必要,应视察期间的要求,有责任提供可靠的书面证据来证明其道德定价做法。
为了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环境,经济策划和统计局非常重视发现虚假信息的企业,最高可被判罚汶币2万元和5年的监禁。
消费者一旦发现涉嫌不道德销售行为,可通过达鲁萨兰热线(123),Pengguna Bijak移动应用程序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竞争与消费者事务部,电子邮件为[email protected]或[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