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督火锅店打人案件突峰回路转,两名被告代表律师星期五在案件过堂程序时,突然告诉推事,指店家已撤回案件!
两名被告代表律师拿督苏拉兹说,基于案件出现新进展,要求需要时间重新处理这宗涉及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案的文件。
在他的要求下,推事努莎希娜最终择定,此案在5月11日二度过堂,并提呈相关文件。
不过,推事没有对于两名被告之前承认其他控状一事,没有做出裁决。
两名被告分别是43岁拿督陈韦亘与40岁的洪莫龙,他们于1月21日面控后,星期五再到雪兰莪州八打灵再也法庭,面对案件过堂程序。
被告陈韦亘被控在1月12日晚上9时,在雪兰莪州白沙罗丽阳镇Tropicana Avenue的天上天火锅店内,伤害31岁女郎黄春仪、26岁男子李德全与破坏属于31岁男子关培忠的碗碟,分别抵触两项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与第427条文(蓄意破坏)。
同时,他也与被告洪莫龙,被控在同样时间与地点,一起伤害关培忠与引起顾客及员工不安,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与第290条文(蓄意破坏),并在第34条文(合谋)下同读。
第一被告承认3项伤人控状与一项引起公众骚扰的控状,但否认破坏碗碟控状。
至于第二被告,则承认伤人与公众骚扰两项控状。
若罪名成立,伤人罪可被判监禁最高一年、罚款最多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公众骚扰的罪名,是罚款最高400令吉。
破坏碗碟罪成的话,第一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12个月、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随后把案件订于星期五过堂,两名被告的每一条项罪名需要交付2000令吉保释金,同时需要一名担保人,与交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