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兰莪州苏丹沙拉夫丁依德利斯莎谕令,州内的《圣经》马来文译本,以及基督教的出版物一律禁用“阿拉”(ALLAH)字眼。
沙拉夫丁殿下重申,“阿拉”这个词对穆斯林来说是神圣的,只能用以完美的全能真主。
他说,“阿拉”一词不应置于错误的地方或用在全能真主以外的含义,这是穆斯林信仰的基础。
“尽管如此,若将‘上帝’(Tuhan)一词用作对‘God’的诠释,则我不反对这样的用法。”
殿下阐明,这一主张也与联邦法院针对2014年天主教会诉讼内政部的裁决,以及2010年2月18日雪州政府宪报的宗教法则(fatwa)一致,即“阿拉”一词不能用在其他非伊斯兰的宗教中,或同等于“上帝”。
除此之外,苏丹沙拉夫丁也训令雪州的穆斯林在任何情况下,都须维护“阿拉”一词的圣洁。
他强调,雪州的非穆斯林也必须遵守1988年7月7日在宪报上颁布的《非伊斯兰宗教法》(监控对穆斯林宣教行为)所载的禁令。
“如果我不能维护‘阿拉’一词的神圣以致遭有议程者的玷污,那么我作为雪兰莪伊斯兰宗教领袖的意义何在?”
“我一直强调,雪州子民应尊重各自的宗教信仰,而不是试图碰触可破坏州内团结的宗教敏感。”
“如果穆斯林可以通过不干涉其他宗教事务来尊重其他宗教的信徒,那么我也敦促除伊斯兰以外的其他宗教的信徒,也要尊重伊斯兰的信徒,特别是在使用‘阿拉’这个词时。”
同时,苏丹沙拉夫丁也全力支持柔佛州苏丹依斯干达陛下早前要求联邦政府,应对吉隆坡高庭的判决提起上诉。
“我亦谕令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委员会(MAIS)向法庭申请介入有关上诉,并呼吁其他州属的伊斯兰宗教委员会采取一样的举措,以维护伊斯兰的圣洁。”
在今年3月10日,吉隆坡高庭裁决内政部于1986年,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是错误的做法。
高庭法官诺比阿里芬认为,内政部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 Kaabah”(圣堂)、“祷告”(Solat)等字眼,并没有法律基础,因此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他说,内政部禁止非穆斯林使用上述4个字眼应该被搁置,信奉基督教的砂拉越土著尔艾琳有权利使用及摘录相关刊物以做为宗教教育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