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记得带大马卡,否则可面临监禁最高3年、最高两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的惩治。
全国副总警长拿督斯里阿克里沙尼驳斥本地一份网络媒体报道,任何人若被警方检查时,若没有携带或出示个人证件,警方无权拘留或拘捕被检查者的新闻。
他强调,这项声明已违反1959年国家登记法令与1990年国家登记条例。
他星期三发表声明指出,任何人被警方检查时若无法出示个人证件,会被视为牴触1990年国家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可在无需拘捕令下被捕;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两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警方提醒公众,在1990年国家登记条例第6条文下,需经常携带个人证件,并在接受检查时,需要配合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