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盛新加坡(GSSP)将根据暂缓起诉协议(DPA),为它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债券发行项目中的角色,支付6100万美元(约2亿5294万令吉)予大马当局。上述协议是由高盛集团(GSG)与美国司法部所订立。
新加坡商业事务局、金融管理局,以及总检察署今日凌晨发表联合文告指出,该公司也需为此支付1亿2200万美元(约5亿587万令吉)予新加坡政府。
文告指出,商业事务局已在咨询总检察署后,向高盛新加坡发出36个月的有条件警告(conditional warning)。高盛新加坡已承诺的事项包括,在有条件警告发出之日算起的5天内,支付1亿2200万美元至新加坡政府的统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
该公司也将根据暂缓起诉协议支付6100万美元予大马当局。
文告说:“这些金额是高盛新加坡从一马公司债券发行项目中,所赚取的费用份额。有鉴于此,高盛新加坡在有条件警告下,所需支付的总额为1亿8300万美元(约7亿5881万令吉)。
暂缓起诉协议提供一项全球方案,并由美国司法部牵头与各方尤其是新加坡,讨论高盛集团在一马公司债券发行项目中的角色。
上述协议也提到,高盛集团与其关联公司,将支付约23亿美元(约95.4亿令吉)予美国当局。
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已就高盛国际为一马公司子公司所承销的3个债券项目,对高盛新加坡和其两名董事经理分别是雷思能和黄宗华,展开调查。雷思能当时是以高盛亚洲(GSA)的负责人身分,驻守在香港。
文告说,高盛亚洲全面参与3项一马公司债券发行项目,雷思能则在购买一马公司债券的交易中,扮演重要角色。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在10月22日宣布,证监会已基于严重失误和管制不足,导致一马公司债券发行项目所筹得的部分资金被挪用一事,惩戒高盛亚洲及罚款3亿5000万美元(约14亿5127令吉)。
文告指出,雷思能于2018年8月,在美国地方法院承认一项密谋违反美国境外反贪腐行为法,以及一项密谋洗黑钱的罪名。雷思能揭露,商人刘特佐曾告诉他和黄宗华,一马公司债券的部分资金,将作为酬金及用以贿赂特定的大马和阿布扎比官员。
它说,雷思能承认保留部分转作他用的资金,以中饱私囊。
金融管理局已指示高盛新加坡委任一个独立的外部机构,以检讨该公司所采取的措施,旨在纠正该局在2016年,针对高盛新加坡就一马公司债券发行项目中的风险管理和管制措施展开检查,所发现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