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马来奕1日讯)马来奕1商店因把商品置放在公众走道,而被马诗市政局罚款2百元。
该商店涉及触犯《轻微犯罪法》第30章第12章《2006年修正案》中在人行道(公共场所)放置货物。
根据《轻微犯罪法》第12(1)(a)章,该商店涉及将商品罢放在公共场所(即马来奕美丽街人行道),被谕令在7天缴清罚款,否则将面对法院起诉。一旦罪名成立,初犯可罚款汶币1千元,再犯罚款最高汶币3千元及监禁不超过3个月。
当局呼吁民众在所提供垃圾桶的地方处置垃圾,以保持环境清洁,不要将任何类型的垃圾或销售物品放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的人行道,这样的行为可能会破坏公共通道。该局将频密监测和巡逻。若民众发现任何违法行为,可致电8896108投报,并提供正确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