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周四(18日)在北京召开,从中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办公室得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又称港版国安法)已由委员长会议提请会议审议。当中包括将“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修订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不知是否担心被检控,《壹传媒》黎智英认为修订字眼是为他度身订做。
人大修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字眼,黎智英被问到会否觉得自己被针对,他认为有关修订是“度身订做给我们曾经见过外国元首的香港人”,指“港版国安法”凌驾《基本法》及香港沿用的普通法法制,令“香港没有法律”。黎智英又称不会信任中共,表示“任何时间他们说无追溯期你都信不过,任何时间想抓你告你都可以。”至于是否更担心,黎智英硬撑:“没得担心,它几时到来、会做些什么,没了依据,也担心不来。”
有关法律草案是为落实上月十三届中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下称《决定》)精神和要求的重要立法项目;草案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4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留意的是,与《决定》内容相比,草案列明的4类犯罪行为中,部分字眼和针对对象有所不同。其中《决定》提及外国势力干预时,列明“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惟在周四审议的草案中,则订明“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分析指,《决定》内容针对的是境外对象,“反对”境外人士对境内进行“干预”或影响“香港事务”;至于草案针对的则是境内人士和机构,要对境内人士“勾结”境外人士“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惩治。
有中国当地律师指出,中国现时未有针对“勾结”的专门罪名,但有一些罪名体现出与境外勾结的含意或要素,例如《刑法》中的间谍罪,而干犯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或颠覆国家政权等罪外时,如涉及勾结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更需从重处理,一经定罪将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