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对付涉贪企业的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条文即日起生效。
反贪会今天(1日)发表声明指出,掌管国会及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达基尤丁已经在5月27日在宪报上颁布新条文。
在这之前,国会去年4月5日透过《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修正案,并于5月4日颁布,当时政府同意将新条文展延2年,以让商业机构在新条文生效前做好准备。
声明指出,新条文是鼓励所有商业活动在清廉及宣导良好施政的环境下进行,而非带有惩罚商业机构的性质。
第17A条文阐明,无论商业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或代表对雇员或代表方行贿是否知情,任何雇员或任何一方涉及贿赂行为,商业机构也需负上责任。
声明说,抵触这项法令的商业机构,可被罚款不少于贿款的10倍,或1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或监禁最高20年,或两者兼施。
声明说,不过,有关商业机构可以出示证据证明该机构有在商业活动中实行充足的防范贿赂的作业。
声明也促请有意了解新条文的民众,可浏览反贪会官方网站 https://www.sprm.gov.my/以及总检察署网站http://giacc.jpm.gov.my/garis-panduan-tatac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