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1日讯)2名伊班男子涉及偷窃及没有携带身份证,其中一位认罪,被判监禁3个月及罚款1千200令吉或以监禁1个月取代,另一位则不认罪,被喻令以3千令吉与2位担保人保外,并于5月6日过堂。
2名被告被指控于3月27日下午3时57分左右,在叔恭路的一间公司偷走1套汽车电线,令事主损失200令吉,此举抵触刑事法典第379条文,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将面对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第二次犯罪或随后犯罪,则要面对监禁与罚款或鞭笞。
2位被告的第二个控状是当时他们无法出示身份证,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一旦罪成,将面对监禁不超过3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一位被告为44岁的朗宾瑟鲁丁,于今在庭上不认罪,第二被告为36岁的安德鲁桑高则认罪,因此法庭做出上述的判决。
与此同时,一名43岁的伊班男子涉及偷窃一包面条与一个铝水槽,被判监禁3个月。
被告被指控于3月31日晚上7时30分左右,在南兰路的一间咖啡店偷窃一包面条与一个铝水槽,抵触刑事法典第379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