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6日讯)一名现年41岁伊班男子因没有携带身份证被警察路检时发现,并且企图阻止警察执行任务,抵触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将于2月19日过堂。
根据案情指出,2019年11月27日约0时15分在诗巫Kapor路,3名警员如常巡逻时,就拦截一辆乘坐一对伊班男女电单车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这一对伊班男女都没有携带身份证,突然伊班男子踢了一位警员并尝试逃跑,此举抵触刑事法典第186条文。
3名警员见状,便尝试制服该男子,并在另外2位警员的协助下,将这一对伊班男女带往南兰警局调查。
因此,警方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67条文(其他情況下保持安宁的保证),要求被告以500令吉与1位本地人保外,保证他们在不超过6个月内的期间内,保持安宁。
地庭喻令被告以2千令吉及2名保证人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