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砂拉越两个村落的伊班族,申请复核联邦法院宣判他们的原生传统习俗在砂拉越不具法律效力的裁决,惟他们的这项努力昨日宣告失败。
联邦法院五司以4比1裁决,不存在要求联邦法院重设新法官组合的法律基础,以复核法院之前的裁决。
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查哈、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丽扎都、丹斯里依德鲁斯和拿督莫哈末扎瓦威促成上述的多数裁决,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丹斯里黄达华则投下反对票。
阿查哈在其29页的判词中指出,分别代表位于加拿逸和诗巫的Tuai Rumah Sandah Tabau和Siew Ak Libau村落的律师所提出的复核理由是,联邦法院早前的裁决于法有误,以及犯下各种明显的错误,但这并不是有效及合理的法律基础,以要求复核法院的裁决。
他说,不该由本组联邦法院法官组合评断,之前同一宗案件的法官组合是否已正确诠释或应用法律,因为这是关乎看法。
他指出,联邦法院也已经以3比1的多数裁决定夺3项上诉,肯定不是如申请人所宣称的2比2裁决。
他说,就算在宣判之时,法官丹斯里阿都哈密恩邦已退休,但没有争议的是,联邦法院余下4名法官的判词是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78(1)条文发表。
“因此,在联邦法院宣判时,联邦法院是合法组成,所发表的判词不能被指为无效。”
他说,虽然3名法官中的其中1人拒绝回答法律问题,但不能否认的是,基于各种原因,这3名法官达成多数裁决,批准本案答辩人所提出的3项上诉。
申请人的律师陈词时指出,联邦法院之前的法官组合出现“悬峙”裁决,因为该法官组合的裁决被分为2比2,因为1名法官已退休,以及另1名法官没有回答法律问题。
阿查哈指出,申请人对之前的联邦法院法官组合所提出质疑,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并表示他们当时并未提出反对。
申请人指出,之前聆听上诉的联邦法院法官组合,并没有1名法官具备婆罗洲司法经验,因此违反政府级委员会报告书(IGC)第26(4)段,并与马来西亚协议第8条款同读。
阿查哈说,没有合理理由背离联邦法院在Keruntum私人有限公司对垒森林局局长等造的诉讼裁决,也就联邦法院认为,诉讼不能执行该报告书第26(4)段的建议,即一宗来自婆罗洲的案件,应该至少含1名具备婆罗洲司法经验的法官。
他指出,诉讼也必须要有一个了断。
黄达华在其49页的判词中批准复核申请,以及谕令上诉在另一组法官面前重新聆听,其中一人必须是拥有婆罗洲司法经验的法官。
他说,之前联邦法院的法官组合失效,因为这些法官不曾在沙巴和砂拉越高庭服务,在法官组合中,完全没有1名法官具备婆罗洲司法经验。
“婆罗洲的原住民拥有令马来亚人感到陌生的不同习俗和文化,这些不同必须受到承认,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受到保障。”
2016年12月20日,联邦法院以3比1裁决,砂州没有法律让达雅族对他们所宣称的森林保留地(pulau galau)和领地(pemakai menoa)传统权利,具备法律效力。
这项多数裁决批准砂州森林局局长、诗巫土地及调查局局长、砂州政府,以及Rosebay Enterprise私人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并推翻上诉庭对伊班族有利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