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8日讯)砂拉越的边界,包括大陆架,是该州的权利,不容任何谈判。
砂拉越总理署(法律、MA63 和州-联邦关系)部长拿督莎丽花哈茜达称,1954 年《砂拉越(边界变更)法令》将砂拉越的边界扩大到包括大陆架区域,即海床及其底土,位于与砂拉越领海相邻的公海之下。
她解释说,大陆架、海床及其底土属于《土地法》第 2 条规定的“州土地”定义,因此根据第12条,由砂拉越政府控制。
“因此,砂拉越边界内的大陆架是砂拉越领土的一部分。联邦宪法第 1(3) 条规定,砂拉越领土是马来西亚日之前包含于其中的领土。”
她说,马来西亚日之后,大陆架是砂拉越领土的一部分,州立法机构根据第 73(b) 条通过的任何法律都适用于砂拉越边界内的大陆架。”
也是三马连区国会议员的她今日表达了砂拉越政府对经济部长拉菲兹就一份新闻声明中的惊讶,该声明称,联邦和砂拉越政府之间存在与《1966 年大陆架法》、《1984 年专属经济区法》和《2012 年领海法》有关的边界问题。
她说,有关新闻声明声称两国政府正在讨论对边界的不同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部长的新闻声明试图仅根据三项国会法案来解释砂拉越的边界,但根本没有考虑 1954 年《砂拉越(修改和边界)法令》和《土地法典》以及《联邦宪法》第 1(3) 条。这些法律明确无误,不容有任何不同解释。”
她还强调,1966 年《大陆架法》不再适用于砂拉越,因为它仅通过 1969 年《紧急状态(基本权力)法令》第 10 号扩展到该州,而该法令根据《联邦宪法》第 150(7) 条已失效。
“即使该法案(1966 年大陆架法案)仍然适用于砂拉越,该法案中‘大陆架’的定义明确指出,大陆架不得影响各州的领土或各州领海范围以及州当局在其中的权利和权力。
“因此,1966 年大陆架法案不影响砂拉越的领土以及砂拉越政府对位于砂拉越边界内的大陆架部分的权利和权力。”
同时,她表示,州政府已于今年8月2日向国家能源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文件,介绍其对砂拉越碳捕获、利用和储存 (CCUS) 项目的权力。
她解释说,砂拉越政府的立场是,在砂拉越边界内进行的所有碳储存项目都必须受州法律的监管,委员会成员没有异议地收到了该文件。
拿督哈茜达补充称,砂拉越政府已告知经济部,拟议的CCUS法案不适用于砂拉越。
“尽管如此,正如首相和砂拉越总理达成的协议,砂拉越政府将准备与联邦政府共同合作,根据我们州的法律,在砂拉越推广和发展 CCUS 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