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4项洗钱和报假税案的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加米尔说,控方的证人完全无法证明被告涉及洗钱,包括有关不法款项从何而得。
他下判时精简的说,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从所谓的非法活动中牟利。
“相反的,控方第8号证人,即反贪污委员会的查案官莫哈末法利在交叉盘问时已证明,没有任何非法活动显示被告是透过支票收受这笔款项,以及所收受的这笔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法官强调,控罪是与控方的证人息息相关,由于无法证明所谓的非法活动,因此可能不存在非法活动的收益。
他说,由于控方无法证明被告通过收取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950万令吉款项,以及向内陆税收局报假税获得非法收益,因而宣判被告4项罪控皆表罪不成立,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