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商人向警察行贿20万令吉不果,再被法官裁决罪成后,有关贿金被充公并上缴给大马政府。
34岁的莫哈末扎也阿山今早(30日)在芙蓉1号刑事法庭被控,他是与一名在逃男子一起犯罪。
被告人在《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17(b)条文下面临2项指控,以及在刑事法典第214条文(试图行贿)面对1项指控。
他们被控于去年11月14日向一名警察行贿20万令吉现金,以诱使他不对其5名朋友采取法律行动。他的5名朋友是于去年11月13日,在森美兰州汝来区的一处住宅中,因投资欺诈罪而被捕。
法官汝山宣判向被告罚款10万令吉,若未能支付罚款,则需监禁24个月,而该20万令吉的贿金则会被充公,并上缴给大马政府。
该案的反贪会代表是副检察官万沙哈鲁丁。
消息人士称,反贪会和警方合作,于昨日早上约8时30份,在吉兰丹巴西马县布努苏苏区警察局逮捕被告,今日将其带上法庭。
他补充,被告此前因据信涉及投资欺诈集团或犯下诈骗罪曾被警方拘留,目前正在《防范罪案法令》(POCA)受到警方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