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于周五表决通过修改《反垄断法》,新法将从8月1日起施行,此次被指出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具体修改包含明确平台经济适用规则、完善“安全港”条款,以及针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要求等事项共25条。
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在2007年8月30日通过,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时隔13年后,据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表示,2007年制定时依循的是工业时代的反垄断理论,但随着中国数位经济飞速发展,产生许多新经营模式和限制竞争现象,加上现行制度不足必须及时修改。
早在2020年底,中国中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明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列为2021年的重点任务项目。
具体《反垄断法》的决议条文尚未公布,据新华社引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日前介绍,此次二次审议主要规划几点修改。第一是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本法的执法部门。实际上,中国官方也在2021年11月成立国家反垄断局,将整体监管机构层级再拉高。
另外则是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同时完善垄断协定的“安全港”条款。这被多位法学专家认为是此次一大亮点。
这次垄断协定“安全港”条款修订,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定,当经营者市占率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不予禁止。
暨南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院副教授仲春说明,这对经营者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来说,“安全港”有助于保护免受《反垄断法》处罚的风险。
此次修法也扩大惩罚力道与范围,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一来是提高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其次增加对达成垄断协定认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等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