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寻求在其SRC国际公司上诉案中纳入新证据的努力,周三第二度遇挫。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为首的五司,在聆听纳吉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和特聘主控官拿督西丹巴兰的陈词后,一致驳回纳吉寻求纳入新证据所提出的上诉。
另4名法官是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罗哈娜、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阿兹哈莫哈末、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以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维。
东姑麦润在发表裁决时说,这项纳入新证据的申请并未满足法律的要求。
“我们认同上诉庭驳回这项申请的裁决,我们认为这项申请并未满足法律的要求,没有可上诉的错误,因此,上诉驳回。”
她指出,法庭未看到所寻求纳入的证据有何关联,因为这方面的指控是跟另一宗在高庭的审讯,也就是一马公司案审讯有关,而非目前这宗案子(SRC案)。
“我们不同意上诉人(纳吉)的论点,也就是只有在不考虑控状的情况下,才可根据‘课题’评估证据的相关性。”
“我们认为,某一案件中的课题与控状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这些课题在概念上,与民事案件中审理的课题没什么区别,它们回归到诉状中所提出的‘诉讼理由’。”
“以此类推,刑事案件中的课题将回归到控状和控状的元素。在本案,课题为上诉人是否知悉一笔为数4200万令吉的款项。”
“我们没看到所建议纳入的新证据,与‘是否知悉’这一课题,有何关系。”
东姑麦润提到,新证据申请的表述过于广泛,以及未能明确指出所提呈的证据类型。
她说,事实上,在支持宣誓书及支持申请的另一份宣誓书中,并未具体说明传召这些证人的理由,或这些证人将证明什么事实。
上诉庭在去年12月7日驳回纳吉在其SRC案上诉中纳入新证据的申请,并裁决纳吉未满足法庭司法法令第61条文,也就是本案必需要有新证据才能伸张正义。
上诉庭在隔天驳回纳吉的上诉,维持高庭在2020年7月28日宣判纳吉挪用SRC资金4200万令吉罪名成立的裁决,以及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的刑罚。
纳吉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