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取缔在交通灯路口旁摆摊的食品与水果小贩,共发出215张罚单!
全国交警调查与执法局副总监拿督纳兹里向《星报》称,这些接罚单小贩因为在不适当及危险地点营业,而受到对付。这项特别行动于去年12月13日至31日期间执行。
他说,自从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后,这类在交通灯路口摆摊的小贩如雨后春笋,但是,在谋生之际,也应关注本身及他人的安全;根据1959年陆路交通法令(LN 166/59)条文下,在交通灯路口等不适当地点出售物品,属于违法行为。
他强调,如果警方不加于管制,上述违反行为将会对小贩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安全威胁。
根据1959年陆路交通条例第10A(1)条文(向路旁或路上的交通工具乘客出售东西)与第10A(2)条文(在路旁或路上的交通工具内企图购物或购物)下,无论是卖或买方,皆可被对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