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斯市29日讯)本地男子于2016年殴打女儿,被判罚款4000元。
为保护他的女儿,40岁的被告没有公布身份,被告如果没有缴交罚款将被服刑4个月。
2016年6月8日晚,被告在家中连续殴打自己14岁女儿的肩膀和背部,以及13岁女儿的肩膀。
据案情指称,被告已与受害女儿的母亲离婚,案发当日是开斋节,被告的妻子带女儿和儿子回家。
被告质问他儿子在社交媒体上下载一张兒女们的照片,被告随后在卧室与他的两个女儿对质,并骂她们与继父见面。
一怒之下,被告多次打自己14岁女儿的肩膀,朝她吐口水,然后又打了自己13岁的女儿。
被告最小的9岁儿子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当他的妻子进入房间时,被告就停止打她们。
第二天,被告14岁的女儿向她的母亲报告有关被告殴打她们的事件,于是她的母亲向警方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