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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May, 2021 6:11 PM

联邦法院:父母未婚生子 10岁童无权获公民权

因父母未婚生子,联邦法院判决10岁男童无权获得公民权。

这名无法获得公民权的男童,父母分别是大马与菲律宾籍,七司是以4票对3票做出这项多数裁决。

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罗哈娜在发表多数裁决时说,男童并未满足在联邦宪法下,依据法律效力宣判他为大马公民的必要标准。

这名男童是于2010年9月在菲律宾出生,在数个月后,他随父母飘洋过海到大马,其父母于2011年2月在这里注册结婚。

由于男童父母是在男童出生后的5个月才注册结婚,因此该名男童属非婚生子女,为此,法庭拒绝男童申请公民权的上诉。

罗哈娜指出,该孩童在出生后的非婚生情况,让他无法在联邦宪法第14条款下依法成为一名公民。

“这是因为联邦宪法的条文清楚阐明,要依法取得公民权,必须是在他出生之时就定夺,而不是在这之后。”

罗哈娜说,联邦宪法已经阐明,非婚生子女必须跟随母亲的国籍。

“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17条文阐明,对于一名非婚生子女,他必须随其母亲的国籍,并假设他已经取得该公民权,因为他是使用菲律宾政府所发出的护照旅行。”

主张驳回男童上诉的4名法官是罗哈娜,以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王南吉、拿督查峇丽雅和拿督斯里哈斯娜;持异议裁决的3名法官为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以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娜丽妮和拿督林添钻。

这名男童(姑隐其名)根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寻求取得大马公民权。该条款阐明,如果满足联邦宪法附件二的条件,一人就可依法成为公民,或可如何自动成为公民。

男童的父亲向国民登记局提出申请,以让其儿子成为大马公民,但此申请于2012年在无任何充分理由下被拒。

这致使男童通过其父亲入禀诉讼,并将登记局总监、内政部秘书长和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以寻求宣判他是大马公民,以及强制指示登记局总监发出报生纸和大马身分证予男童。

2017年8月23日,高庭驳回男童的诉讼,上诉庭接着在2019年2月14日驳回他的上诉。

男童在2019年10月1日取得准令,以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并由法院定夺4道法律问题。

另外,批准男童上诉的东姑麦润说,他已满足所有依法取得公民权的条件,因为对于孩子亲生父亲这一点,并无争议。

她提到,根据联邦宪法第二部分第1(b)条文,“父亲”一词是指孩子的亲生父亲。

她补充,不管一人是否是非婚生,这与定夺公民权并无关联,只要得知亲生父亲的身分即可。

她说,只有在孩子父亲身份不详的情况下,才由孩子的母亲决定孩子的国籍。

“基本权益是不断进步的,而拒绝公民权是一种歧视,因为它已经违反了联邦宪法的公平精神。”

娜丽妮和林添钻也分别发表支持东姑麦润论点的判词。

娜丽妮说,利用非婚生议题剥夺依法取得公民权的权利,并不可得到助长。

“剥夺一个在意外时机出生的小孩的公民权,加上父母婚姻的状态,这两件事都是他无法掌控的,但却让他承受其父母行为的后果,这难道是联邦宪法下公民权条文的目的和意图?”

对于判决,她认为,占多数票的裁决显示了,只有母亲可以决定一个孩子的公民权,而非父亲决定。

林添钻则认为,男童的父亲在他出生之时没有与其母亲结婚,并不影响他依法取得公民权的权利。

男童的律师团是以拿督赛勒斯达斯为首,代表答辩人的高级联邦律师团队则是由三苏博哈山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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