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督火锅店打人案件星期五过堂;两名被告依时到雪兰莪州八打灵再也法庭面对案件过堂程序。
两名被告分别是43岁拿督陈韦亘与与40岁的洪莫龙(人名都译音),第一被告被控在1月12日晚上9时,在白沙罗丽阳镇Tropicana Avenue的天上天火锅店内,伤害31岁女郎黄春仪(译音)、26岁男子李德全(译音)与破坏属于31岁男子关培忠(译音)的碗碟,分别抵触两项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与第427条文(蓄意破坏)。
同时,他也与第二被告,被控在同样时间与地点,一起伤害关培忠与引起顾客及员工不安,抵触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与第290条文(蓄意破坏),并在第34条文(合谋)下同读。
第一被告承认3项伤人控状与一项引起公众骚扰的控状,但否认破坏碗碟控状。
至于第二被告,则承认伤人与公众骚扰两项控状。
若罪名成立,伤人罪可被判监禁最高一年、罚款最多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至于公众骚扰的罪名,是罚款最高400令吉。
破坏碗碟罪成的话,第一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12个月、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