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裁决,酒店不可将员工获得的服务费纳为最低薪金的一部分。
由娜丽妮领导的联邦法院三司周三(24日)做出一致的裁决,另两名法官为拿督林添钻及拿督阿都拉曼瑟比里。
联邦法院今天是驳回晶冠酒店与度假村公司起诉全国酒店、酒吧与餐厅员工职工会的上诉申请时,做出上述裁决。
根据书面裁决简要,法官是基于两个问题做出上述裁决,即在2011年全国薪金咨询理事会下,酒店业者是否允许使用雇员的部分或全部的服务费作为履行支付最低薪金的责任以及在这项法令下,服务费可纳入净薪资或最低薪金内。
这项争议始于该家酒店职员强调在2012年最低薪金法令,他们的薪金不可与酒店客户支付账单上的10%服务费列在一起。
在这之前,工业法庭也曾裁决,酒店不可将员工获得的部分服务费纳入薪金内,以达到最低薪金的标准。上诉庭也维持工业法庭的裁决。
法官娜丽妮说,雇佣法令第2条文阐明,员工在完成合约阐明的服务后可获得基本薪金以及其他支付给员工的现金,但有一些情况例外。
她也说,在雇佣法令下,基本薪金是雇员与雇主之间就服务合约或集体合约谈判后所达成的数额。
她说,根据目前的事实,服务费是以现金模式支付予履行服务的员工,因此不符合雇佣法令下基薪的定义以及最低薪金的规定。
她续说,服务费是透过不属于酒店的第三方所征收,当顾客付费后,第三方接获款项后不会转给酒店,然而在这笔款项转移后,才由有资格获得款项的雇员取得。
她说,这笔款项显然是与酒店的资金分开而存,不是与那些按照雇佣合约上的日期支付薪金,因此不能利用服务费款项来履行全国薪金咨询理事会法令及最低薪金法令的责任。
在净薪部分,娜丽妮也说,酒店将会继续向客户征收同样费用,却不称之为服务费,那服务费必须重新被命名了。
她说,若重新命名这也意味着雇员将会失去的服务费部分,这相当于单方面取消具有争议性的服务条款。
她说,无论是工业法庭或上诉庭直至联邦法院的司法复核皆认为酒店方面不符合最低薪金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