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沐胶24日讯)一发展商因延迟705天才将房屋入伙证交予买主,遭砂房屋仲裁庭谕令,必须在45天之内对买主做出3万3千494令吉的赔偿。
一名男子于4年前,即2016年4月11日与发展商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栋价值57万8千令吉的双层排屋角头间,面积为664.8平方米。
根据合约阐明,发展商须在24个月内交屋,即2018年4月11日前交屋,然而,买主却于2020年3月16日才拿到房屋入伙证,足足迟了705天,因此买主通过砂房屋仲裁庭向发展商索赔3万3千零17令吉。
根据合约,若发展商延迟交屋,每年须作出屋价3%的赔偿,该房屋价格为57万8千令吉,即每迟一天交屋,须作出47令吉51仙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