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在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子公司发行总值65亿美元(约271亿令吉)的担保票据和债券交易与高盛集团串谋教唆,而面对4项罪控的高盛集团前银行家黄宗华向总检察长提呈陈情书,以重新检讨所有控状。
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及拿督慕哈末加米尔今日(10日)为此案进行案件管理时,黄宗华(47岁)的代表律师拿督陈福泉告知上述事件。
莫哈末再尼审理黄宗华面对的两项罪控,其余两项罪控则由慕哈末加米尔聆审。
陈福泉说,随着控方撤回高盛国际公司及其两家亚洲公司在一马公司发行债券案的相关控状,辩方已在昨天向总检察长提呈一封陈情书。
主控官罗兹玛瓦说,控方需要时间考虑这项陈情。
她说,由于黄宗华被引渡到纽约在当地面控,因此他没出庭。
“他在纽约的案件(审讯)定于从2021年2月左右开始进行,为期6周。”
黄宗华是在去年5月被引渡至美国,以面对美国司法部就一马公司案,向他所提出的刑事指控。
罗兹玛瓦也告诉法官慕哈末加米尔,有关控方申请把法官莫哈末再尼审理黄宗华所面对的两项控状,交由慕哈末加米尔聆审。
“法官莫哈末再尼已指示我方提呈一分书面申请,我们将在本周内这么做。”
“法官莫哈末再尼将在11月20日审理这项申请,因此,我们要求择定一个过堂日期,以把申请状况告知法官阁下(慕哈末加米尔)。”
陈福泉不反对此事,法庭也择定于11月20日进行案件管理。
新闻背景:
黄宗华涉嫌在为1MDB子公司发行65亿美元(约271亿令吉)的债券时,与高盛串谋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于2018年12月19日在吉隆坡地庭面对4项控状,当时他对所有控状否认有罪。
黄宗华被控于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11月11日期间,在1MDB位于苏丹依斯迈路的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抵触《2007年资本市场及服务法令》第370(c)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不超过10年监禁及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的刑罚。
英国高盛国际公司及其两家亚洲公司在一马公司发行271亿令吉(65亿美元)债券案中,所面对的4项刑事控状,于今年9月4日在高庭获无罪释放。
法官莫哈末再尼是在主控官拿督马斯里副检察司告知,控方无意再继续提控所有被告以及申请撤回高盛的所有控状后,判如上述。